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