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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