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