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三十三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