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三十三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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