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三十四条 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空中情报,协助训练有关专业人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