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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