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