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章 疏散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章 疏散 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