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章 疏散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章 疏散 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