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章 疏散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章 疏散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