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章 疏散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章 疏散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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