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