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