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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