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