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六条 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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