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