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