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