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一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