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