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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