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