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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