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