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