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