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