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