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