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 第二节 收入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节 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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