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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