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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