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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