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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