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