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