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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