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家庭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