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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