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定期举办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