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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