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出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作出鉴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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