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