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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