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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