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