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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