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