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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