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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