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保密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