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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