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