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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