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